《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 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 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
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二、投融资政策
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国家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
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可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研究开发政策
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 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
五、人才政策
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校和微电子学校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微电子学校,经批准设立的示范性微电子学校可以享受示范性软件学校相关政策。支持建立校 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校和微电子学校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六、知识产权政策
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
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七、市场政策
鼓励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充分发 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制订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企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化发展。